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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拟进一步贯彻落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汕住建公告〔2021〕43号


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特此公告。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下称“《实施方案》”,附件3)的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工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汕府办〔2019〕56号文分工职责,要履行全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同时,对不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的要求落实装配式施工的商品房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要落实汕府办〔2019〕56号文分工职责,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将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立项审批内容;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核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投资规模。


(三)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汕府办〔2019〕56号文分工职责,配合住建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提供区域规划意见;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等要求落实到供地方案、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拍卖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各环节。


二、明确实施范围


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必须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实施装配式建筑,在立项阶段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星级绿色建筑必须采用装配化建造方式;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应按“能做尽做”原则,建设内容中部分或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2.社会投资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万㎡(含)以上的新建建筑(含工业建筑)项目,位于中心城区的,必须有30%(含)以上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位于非中心城区的,必须有20%(含)以上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万㎡以下,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含)以上的新建建筑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建造。


(二)自发文之日起未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报告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必须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政府投资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2万㎡(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万㎡(含)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1万㎡(含)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建造;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管廊等项目应按“能做尽做”原则,建设内容中部分或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2.社会投资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5万㎡(含)以上的新建建筑(含工业建筑)项目,位于中心城区的,必须有30%(含)以上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位于非中心城区的,必须有20%(含)以上的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5万㎡以下,其中单体建筑面积3万㎡(含)以上的新建建筑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建造。


三、明确实施标准


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所有项目必须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要求,其中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


四、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为细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流程,市住建局编制了《汕头市装配式建筑申报工作指南》(附件1)、《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附件2)。建设单位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将装配式申报材料一并送审图机构进行审核评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对审图机构的审核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参建各方对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评价过程中,如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应从《汕头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专家名录》中抽取。


经审核不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审图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住建局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当月全市范围内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按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而未落实设计和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将对设计、审图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改正且纳入诚信记录进行失信惩戒,对已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提请对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参建各方对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参建各方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不得组织验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将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评定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管理范围,根据施工过程资料、施工图设计要求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即为装配式项目最终得分,得分低于50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相关责任单位在评价过程有弄虚作假的,市住建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实施奖励支持政策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鼓励更多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采用装配式建造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粤府办〔2017〕28号文和汕府办〔2019〕56号文落实奖励政策,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超过5000㎡),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采用装配式建造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享受低于采用传统建造项目条件政策,最低条件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预售的项目预售款各监管环节留存额度可按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占比申请下浮,具体细则由市住建局制定。


(三)采用装配式建造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申报工程创优予以优先考虑;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在参加我市建筑市场和各类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照粤府办〔2017〕28号文和汕府办〔2019〕56号文精神,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具体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


(五)结合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税务、财政、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应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项目推荐纳入省级产业园产业共建项目库,争取省级产业园产业共建专项资金支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其他鼓励政策,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情况列入每年度节能工作,质量工作专项考核必考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


1.汕头市装配式建筑申报工作指南


2.汕头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3.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9日